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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事项

准予迁入证明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时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户口簿; (2) 拟迁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 婚迁的凭结婚证、购房凭房产手续、直系亲属投靠凭相关证明 ) ; (3) 申请入户审批表; (4) 属迁入本市城郊、农村的户口迁移,还要提供迁入地村 ( 居 ) 委会的接收证明。
    2 、干部、工人调动凭市组织部、人事局或劳动局 ( 含有权调动人员的县、团级以上机关人事、劳动部门 ) 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军队随军家属人员随迁,凭团级以上部队证明办理。  

办理程序

携带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 , 经审查同意后到市政府办证大厅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

承诺时限

直系亲属之间投靠(政府控制范围内除外)、购买房屋、工作调动、军队随军家属人员随迁即办;非直系亲属之间投靠、政府控制范围内的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为 7 天。

收费标准

工本费 6 元/证。 (价钱请以当地的正式文件及实际收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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