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事项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时须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户口簿; (2) 拟迁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 婚迁的凭结婚证、购房凭房产手续、直系亲属投靠凭相关证明 ) ; (3) 申请入户审批表; (4) 属迁入本市城郊、农村的户口迁移,还要提供迁入地村 ( 居 ) 委会的接收证明。 2 、干部、工人调动凭市组织部、人事局或劳动局 ( 含有权调动人员的县、团级以上机关人事、劳动部门 ) 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军队随军家属人员随迁,凭团级以上部队证明办理。
办理程序
携带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 , 经审查同意后到市政府办证大厅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
承诺时限
直系亲属之间投靠(政府控制范围内除外)、购买房屋、工作调动、军队随军家属人员随迁即办;非直系亲属之间投靠、政府控制范围内的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为 7 天。
收费标准
工本费 6 元/证。 (价钱请以当地的正式文件及实际收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