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其它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 、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 、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 规格: 48× 33mm ) 两张。
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审核、审批、制证、核对用印、发征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 100 元;签注费:多次 100 元 / 项,一次 20 元 / 项;(收费请以当时实际收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