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L” 签证旅游者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没有接待单位的 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 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每天按 100 美元计算 ) 。
2 、 “L” 签证探亲者 ( 指探望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 提供亲属的户口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提供结婚证、中国籍配偶的户口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华购置房产的 60 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提供房产证明和经济来源证明 ( 汇票、存折等 ) 。
3 、 “F” 签证 ( 包括团体 ) 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4 、 “J— 2” 签证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省级外办公函。
5 、 “G” 签证提供与不可抗拒原因相关的证明。
6 、 “C” 签证提供中方主管部门的公函。
7 、申请签证同时提供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和两张正面半身照片 1 张、在本市己办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