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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 、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3 、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 、提交港澳亲属同意申请人去定居的邀请信一封;
    5 、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48× 33mm ) 四张;
    6 、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还须交验结婚证及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
    7 、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须提交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港澳地区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8 、内地无依靠儿童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父母结婚证复印件,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合法的收养关系证明;
    9 、内地无依靠老人申清赴港澳定居投靠子女的须提交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的证明和证明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赴港澳继承财产的须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和申请人继承权证明;  
    11 、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审核、公安厅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

报公安厅审批后即通知

收费标准

工本费: 50  元 ( 请以当地实际收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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